基础教学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常宏发布时间:2023-11-01浏览次数:10

基础教学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印章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新疆政法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院办发【2022】21号,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教学支部、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种类和规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基础教学部党支部印章、基础教学部行政印章;

()基础教学部各内设机构印章;

()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四条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

第五条 印章所刊部门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六条 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七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及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印章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校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各级各类印章只得刻制一枚。

  印章刻制完成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印章启用公文发布后,新印章方可使用。

  因印章损毁重新刻制的,由印章使用部门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留存原印章印模,重新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四章  印章保管与使用

第十条 专人保管:

(一)基础教学部党支部印章由基础教学部党支部书记保管;

(二)基础教学部行政印章由基础教学部主要负责人保管;

(三)基础教学部各内设机构印章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保管;

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派管理人员现场司印。

第十  如发生印章遗失,印章使用部门应立即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告,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备案,并按照第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十  基础教学部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基础教学部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基础教学部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基础教学部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以基础教学部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十  其他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保管人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确定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第十 印章使用采取直接当面申请,由用章申请人直接按印章使用范围向印章保管人提出用印申请,并按相应要求,清楚填写用印登记簿中日期、事由、数量申请人等信息。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使用部门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三)申请事由与部门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第十  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第六章  印章废止

第十  因部门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部门或继受部门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十  印章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中共新疆政法学院

基础教学部支部委员会印章

用印登记簿


中共新疆政法学院基础教学部支部委员会印章用印登记簿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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